苏州市玉石文化行业协会南红专业委员会—是全国性的南红行业协会。南红专业委员会致力于扩大南红玛瑙在珠宝玉石收藏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各类渠道,以展览、拍卖、评奖等形式力求建立完善的南红玛瑙推广网络,服务会员;南红专业委员会致力于规范行业相关标准,维护从业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注重文化普及与学术传播,提高南红雕刻艺术水平,为喜爱南红玛瑙的从业者、投资者和收藏者提供一个优良的交流平台。
专委会会员中,既有南红玛瑙产地的原料商,也有全国各地的经营户,更有一大批在苏州十全街、相王路、园林路等地进行南红玛瑙设计生产的工作室,尤其令人欣喜的是,这些工作室的创办者大部分是80后、甚至85后年轻人,他们视野开阔,头脑灵敏,在继承苏州玉雕技艺的基础上,勇于开拓南红玛瑙的艺术表现空间,他们制作的许多精品初露峥嵘,就摘获了国内各大玉石雕刻比赛的金、银大奖,在业界刮起了一股强劲的红色旋风。——这种充满活力的创作,与南红玛瑙极具视觉冲击力的色泽和质感深厚的内在,可谓相得益彰。
苏州市玉石文化行业协会南红专业委员会
会长:丁在煜
副会长:李 栋、叶海林、蒋一夫、叶遂群、赵靖玥、李清燕、张博伟、李文雅、朱晓农、张 影、鲁玉苗
秘书长:柴艺扬
副秘书长:皮 宁、谭晓龙、冯卫强、李力斌、田长亮、陈在兵、徐 亮、王伟明、曾 刚、王 昕
苏州市玉石文化行业协会南红专业委员会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带城桥路151号 苏州南红交易中心四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南红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 NANHONG PROFESSIONAL COMMITTEE(缩写为NHPC )。
第二条 协会是由苏州地区玉石雕刻、生产经营行业的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为实现全行业企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环境以及企业和国家的政策,保护和传承传统工艺美术,加强玉雕行业的规范和自律,维护行业内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产品、名家作品和技艺的展示交流平台,促进苏州的玉石雕刻技艺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第四条 协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社团登记机关为苏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暂设在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十全街231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及行规行约并督促执行;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关系,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依据、意见和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三)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企业,组织产品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并加以推广应用;向政府推荐各级工艺美术师。
(四)开展对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发布有关生产经营、市场分析等信息。
(五)参与协调本行业价格争议,反映会员单位要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拟订行业(企业)发展规划,组织经验交流以及生产、技术和经营合作,为会员单位举办产品展览会、产品展销会;组织高层论坛,编辑出版刊物。组织技术培训,兴办行业实体,开展咨询和信息服务,以疏通行业的产、供、销渠道,推进行业的开发能力、技术进步,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组织本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和会员出国考察、进修、培训;与国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络,开展国际技艺交流、经贸合作与友好往来;
(八)承担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从事玉石文化生产、开发、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含个体工商者)及相关的科研、教育单位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凡热心帮助我市发展玉石文化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等,可由协会聘请为名誉会员。凡单位会员的单位所属的个人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能够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南红、玉石等文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名誉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后,交纳会费;
(三)会员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二)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及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经广泛征求意见,具有代表性、区域性,并自愿担任理事,经市经贸委和市民政局同意组成理事大会。理事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理事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一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增补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和处理会员提案;
(五)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包括协会终止事宜);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且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由会长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会长有义务或定期向名誉会长汇报协会工作及理事会工作情况,名誉会长有义务向会长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顾问有义务就协会各方面工作向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回答咨询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协会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分支、代表、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备案;
(四)决定办事、代表、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等级标准及缴纳办法,由协会依照章程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玉石文化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经贸委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经贸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贸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经贸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贸委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章程经2013年12月28日理事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